最有利標、準用最有利標、參考最有利標精神/採最有利標精神 之間的差異
•2025年2月25日
摘要
決標方式中,常見到「最有利標」、「準用最有利標」、「參考最有利標精神/採最有利標精神」,三者截然不同,以下說明三者的差異
返回文章列表最有利標
目的
採購機關選擇這種決標方式,目的是要選出第一名的廠商,直接決標給它。
底價
因此,這種決標方式,不定底價,也不用議價。
搭配的招標方式
以「最有利標」為決標方式的案件,搭配的招標方式可以是「公開招標」、或「選擇性招標」。
採購類別
採購類別則沒有限制,可以是工程類、財物類、或勞務類。
準用最有利標
目的
當採購機關想要加入議價程序,而不是毫無保留決標給第一名的廠商時,採購機關會選擇「準用最有利標」這種決標方式,目的是希望將投標廠商訂出排名,再依照廠商的排名辦理議價。
底價
「準用最有利標」是訂有底價的。議價廠商的報價,必須要在機關的底價以內,才能決標。
搭配的招標方式
以「準用最有利標」決標的案件,搭配的招標方式是「限制性招標」。「限制性招標」的辦理規定見「採購法」第22條第1項。
延伸閱讀:按此查看「採購法第22條第1項」
採購類別
勞務類
參考最有利標精神/採最有利標精神
目的
針對150萬以下的標案,機關可以選擇用這種決標方式辦理。目的是
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,找出廠商排名,依排名辦理比價(2家以上)或議價(1家)。
底價
「最有利標精神」是訂有底價的。議價廠商的報價,必須要在機關的底價以內,才能決標。
搭配的招標方式
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
採購類別
「最有利標精神」的採購類別沒有限制,可以是工程類、財物類、或勞務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