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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第一章 總則 (108年 5月 22日 最新修正)

《政府採購法》總則共17條,主要規範採購程序、公平性及效益,明確採購定義、適用對象及機關職責。強調政府機關、公營事業與接受補助單位需依法律辦理採購,並保障公共利益與公平。主管機關制定政策、監督執行,並設立採購資訊中心統一管理。另針對工程、財物及勞務採購分類、巨額採購審查及外國廠商參與等作出詳細規定,確保採購透明與品質。

1/1/20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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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第二章 招標 (108年 5月 22日 最新修正)

《政府採購法》第18至30條規範招標方式及程序,包括公開、選擇性和限制性招標的定義和適用條件。第18至22條詳細說明各種招標方式的運用場景,例如緊急情況適用限制性招標。第23至30條則涵蓋公告、資格審查、技術規格、環保需求、共同投標和押標金等規定,強調公平競爭、效益優先及程序透明,並規範公告時限、標書發放與招標文件要求,以確保採購流程公正高效。

1/1/20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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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第三章 決標 (108年 5月 22日 最新修正)

第三章決標規範說明了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的開標要求、底價訂定原則和例外情況,明確採購過程中的決標條件與程序,包括最低標、最有利標及協商措施等方式的適用原則。此外,對於廠商不符規定、標價不合理或有違法情形,詳述了開標不予決標或廢標的處置規定,確保採購的公平性與合理性。

1/1/20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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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第四章 履約管理 (108年 5月 22日 最新修正)

履約管理規範採購契約以範本為原則,明訂雙方責任(第63條)。因政策變更影響公共利益,機關得終止契約並補償廠商損失(第64條)。禁止轉包,違者負法律責任(第65-66條);分包需報備並設定權利質權(第67-68條)。工程採購應強化品質、安全與環保管理,設立查核機制(第70條);規劃與招標文件須納入職業安全規範,避免職災(第70-1條)。

1/1/20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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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第五章 驗收 (108年 5月 22日 最新修正)

驗收規範要求採購限期驗收,並由非承辦人員主驗(第71條)。驗收結果不符契約者,應通知廠商改善或減價收受,隱蔽部分可拆驗(第72條)。驗收後須完成結算驗收證明(第73條)。付款應於驗收合格或階段完成後十五日內完成,需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,並一次通知補正(第73-1條)。

1/1/20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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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第六章 爭議處理 (108年 5月 22日 最新修正)

第六章規範廠商與機關間爭議處理,包括招標爭議的異議與申訴機制,以及履約爭議的調解與仲裁程序。廠商可依期限向機關提出異議,若對處理不服可申訴至主管機關。申訴審議包含書面審議、意見陳述及專家鑑定,必要時可暫停採購程序。履約爭議則可透過調解或仲裁解決,並設有費用標準及程序規範。

1/1/20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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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第七章 罰則 (108年 5月 22日 最新修正)

第七章罰則規定針對採購中的違法行為,包括以強暴、脅迫、詐術或非法手段影響投標、決標、得標價格、投標人資格等,並施以相應刑罰和罰金。此外,對於洩漏採購機密、以非法手段謀取不法利益或妨害採購公正者,亦明確刑責與罰金處罰,未遂亦罰。同時,企業因員工違法將承擔相應罰金責任。

1/1/20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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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第八章 附則 (108年 5月 22日 最新修正)

本附則規範共同供應契約、電子化採購、環保採購與中小企業扶助等,強調機關應依法執行採購,並設立評選委員會及聘用專業人員。對違規廠商採取懲戒措施,促進公平與效能,並保障弱勢族群及環境利益。同時,針對特殊情況設有例外規定,如國防採購與緊急事件處置,確保彈性與應變能力。

1/1/20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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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採購法 所有條文(108年 5月 22日 最新修正)

1/1/20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