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 第六章 爭議處理 (108年 5月 22日 最新修正)
第六章規範廠商與機關間爭議處理,包括招標爭議的異議與申訴機制,以及履約爭議的調解與仲裁程序。廠商可依期限向機關提出異議,若對處理不服可申訴至主管機關。申訴審議包含書面審議、意見陳述及專家鑑定,必要時可暫停採購程序。履約爭議則可透過調解或仲裁解決,並設有費用標準及程序規範。
1/1/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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