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 第四章 履約管理 (108年 5月 22日 最新修正)
履約管理規範採購契約以範本為原則,明訂雙方責任(第63條)。因政策變更影響公共利益,機關得終止契約並補償廠商損失(第64條)。禁止轉包,違者負法律責任(第65-66條);分包需報備並設定權利質權(第67-68條)。工程採購應強化品質、安全與環保管理,設立查核機制(第70條);規劃與招標文件須納入職業安全規範,避免職災(第70-1條)。
1/1/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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