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採購法 第五章 驗收 (108年 5月 22日 最新修正)
驗收規範要求採購限期驗收,並由非承辦人員主驗(第71條)。驗收結果不符契約者,應通知廠商改善或減價收受,隱蔽部分可拆驗(第72條)。驗收後須完成結算驗收證明(第73條)。付款應於驗收合格或階段完成後十五日內完成,需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,並一次通知補正(第73-1條)。
1/1/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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